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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佛教界抵制商业化问题“十不得”

来源:微信公众号“潮州开元寺”时间:2021-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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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教商业化问题是社会反映佛教领域最强烈的问题,这个问题不仅违反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扰乱正常的宗教活动秩序,损害佛教清净庄严的形象,而且败坏社会风气,滋生权力寻租、灰色交易等腐败行为。为深入贯彻《宗教事务条例》《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和国家宗教事务局等十二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治理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宗发【2017】88号)、中国佛教协会《关于自觉抵制佛教领域商业化不良影响的通知》等政策法规精神,进一步自觉抵制佛教商业化不良影响,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强化自律管理作用,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抵制佛教商业化问题“十不得”如下:

  1、不得支持参与商业资本介入佛教,搞“宗教搭台、经济唱戏”。不得支持参与投资或承包经营佛教活动场所。不得以“股份制”“中外合资”“租赁承包”“分红提成”等方式对佛教活动场所进行商业运作并获取经济收益。佛教活动场所不得将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教职人员生活用房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不得设立只对少数人开放的会所。

  2、不得支持参与佛教界以外的组织或个人假借佛教名义开展活动、谋取利益。不得支持参与佛教界以外的组织或个人假借佛教名义举行的开光、祈福、进香等活动,以功德箱等形式募集和收取宗教性捐献。不得支持参与佛教界以外的组织或个人以佛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不得为假冒佛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支持参与投资修建或承包经营大型露天宗教造像。不得在佛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4、不得支持参与利用佛教活动场所打造新的景区,将佛教活动场所划入景区,收取高价门票。不得为发展旅游而修建佛教活动场所。不得支持参与将佛教活动场所、名山胜地作为企业资产打包上市或进行资本运作。

  5、不得以任何名义诱导、胁迫游客和信教群众烧高香、抽签ト卦,炒作售卖“头香”“头钟”。不得利用放生活动开展商业性经营和进行敛财,坚决禁止各类违反法律法规、破坏生态环境、危害人身安全的放生活动。不得支持参与佛教界以外的组织或个人以佛教名义开展放生活动。

  6、不得支持参与非佛教团体、非佛教活动场所、非佛教院校和个人设立的互联网佛教信息平台开展“网上烧香”、“网上礼佛敬佛”、网上功德箱募款和售卖佛教衍生商品等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

  7、佛教活动场所不得开展与佛教宗旨、教规教义、习俗不相符的经营活动,不得将法务流通处、骨灰堂、功德堂、素食馆交由佛教界以外的组织或个人控制或参与分红等。佛教活动场所经营活动的收益不得用于分配,必须用于场所的自养、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佛教教职人员应遵规守戒,抵制商业逐利和奢靡之风,不得直接参与商贸活动、为商业活动站台。

  8、佛教活动场所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组织,制定完善财务和资产管理、会计核算、功德箱管理等制度,不得账外设账和设小金库,大额资金开支不得“一言堂”、"一支笔”决定,不得拒绝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管理和社会监督。佛教教职人员不得乱设私设功德箱、用个人银行账号或收款二维码接受信众对佛教团体或场所的布施供养和捐赠,不得侵占、挪用、私分、损毁或者擅自处分佛教团体、院校、场所的合法财产。

  9、举办升座、开光等佛事活动的规模应当适度,不得追求排场、盲目攀比、奢靡豪华、扰民伤财,不得为非佛教活动场所和非佛教用品,如汽车、楼盘、手表等世俗用品举行“开光”宗教活动,不得销售所谓“开光”的世俗用品。

  10、不得支持参与法律法规和宗教政策规定属于佛教商业化问题的其他情形。

  如发现有涉嫌“十不得”的行为,请向广东省佛教协会邮箱(gdbuddhism l63.co)或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邮箱(mzw gd.gow.cn)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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