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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微信公众号“ 内蒙古自治区佛教协会”时间:2021-05-11
2021年5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佛教协会召开学习例会,集体进行了《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的学习。自治区佛协副会长巴力吉、秘书长格根塔娜及全体工作人员参加了学习例会。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这是内蒙古自治区首次出台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综合性地方性法规。条例于2021年5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明确了民族团结是我区各族人民的生命线,最高利益和共同责任。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的主要论述和党中央关于民族工作的重大战略部署;体现了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对我们自治区各项事业发展的殷切希望;明确了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做好民族团结进步各项工作。
会议要求,要把学习贯彻《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转化为思想上和行动上的自觉,贯穿到工作生活的日常中,引导关注民族团结、人人支持民族进步,促进各民族群众相互尊重、团结友爱,共同营造健康、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