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光简介

浙江雪窦慈光慈善基金会章程

发布日期:2018-02-11 15:51 来源: | 发布人:净空法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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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雪窦慈光慈善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浙江雪窦慈光慈善基金会,英文名:Xuedou Ciguang Charitable Foundation in Zhejiang Province
第二条 本会是根据民政部《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在浙江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公益目的非营利性地方私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会宗旨:高举爱国爱教旗帜,发扬佛教慈悲济世精神,积极组织、参与和开展各种公益慈善活动。

第四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依照章程从事公益活动。
第五条 本会固定住所在浙江省奉化溪口雪窦山资圣禅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1)为公益慈善事业捐款捐物,如教育扶贫、紧急救灾、医疗救护等公益项目。 

2)设立公益慈善项目,如出版佛教文化研究书籍,培训佛教人才,佛教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等。

3)设立公益慈善组织,如设立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三章 理事


第七条 本会设理事(包括常务理事)若干名。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系本会发起人代表和推荐;
(二) 拥护本会章程;
(三) 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并在所在领域拥有相当的影响力。
第八条 理事人选,经理事会通过确认。
第九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 选举基金会会长;
(二) 根据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参加有关活动;
(三) 对本会工作进行审议;
(四) 在本会领取报酬。
第十条 理事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会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是本会最高议事和决策机构。理事会职权是:
(一) 执行本章程,按本章程规定开展活动及工作;
(二) 通过、选举和罢免理事、理事会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四) 审核资产管理和年度财务收支情况报告;
(五) 决定基金、基金会副会长、基金会会长和秘书长报酬;
(六) 决定本会发展规划及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会议,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表决获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会议,可委托其他理事代其行使表决权。
第十三条 特别事项需要理事会决定而又不宜或难以召开理事会会议时,可采取理事书面表决办法,根据表决结果所形成的决议与理事会会议决议同效。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本会设理事会会长一名,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理事会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三) 提名秘书长人选;
(四) 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本会设基金会副会长若干名。基金会副会长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会议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全面主持执行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 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人选,决定聘用机构一般工作人员;
(四) 处理基金会会长交办的其他相关事务。
第十八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

第十九条 本会可对为雪窦寺慈光慈善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界人士,分别委以名誉会长、顾问或终身职务。


第五章 监事及监事会


 第二十条 本会设监事若干名。监事侯选人由各发起人协商产生,经监事会选举通过。监事会设主席、副主席各一名。主席经监事会通过出任,副主席由主席提名,经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监事会对理事会负责。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 列席理事会会议;
(二) 对资产管理和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三) 对发展规划及其他重要事项提出建议;
(四) 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基金和资产的管理办法、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 本会基金和资产来源:
(一) 发起人注入、会员费、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
(二) 基金和资产增值;
(三) 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所获收入;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本会基金和资产用于:
(一) 雪窦慈光慈善基金会住所等公益设施的建设、维护以及相关事业;
(二) 开展评估、展示、教育、纪念、活动等章程所规定的业务;
(三) 符合本会业务范围的资助项目;
(四) 依法提取管理经费、项目成本和服务费用。
第二十三条 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专项基金,并可授权建立专项基金的管理组织。
第二十四条 本会建立健全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安全。
第二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符合财务管理制度和行业财务管理规范,接受登记机关的指导与检查,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批评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聘请政府认可的审计机构对本会财务状况进行年度审计。
第二十八条 本会实行秘书长离任审计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及保险标准、福利待遇,按照本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制定与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通过制定,其修改也须经理事会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在通过后15日内,经法律公证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会因解散、分立、合并需要注销,或其他原因终止活动,须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用于其它慈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浙江雪窦慈光慈善基金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省民政厅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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